律师简介
                    张卫华律师,执业证号:14401201010846733,z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006869391。在线QQ:847778460。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27号广州房产交易中心旁。     张律师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为广州某上市包装企业、某世界500强制冷设备公司等知名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严谨和高度负责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27号广州房产交易中心旁律服务过程中,积累了广泛社会资源,并与司法部门保持非常良好的沟通关系。张律师尤其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交通肇事、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诉讼、胜诉案件的执行,财产的调查等。具有独到的办案风格!欢迎您来咨询面谈。     承办过的某代表性案例:     案例一:原告(委托人)某包装设备公司诉某饮料公司103万元合同欠款,合同签订时间为2004年2月,起诉时间为2009年11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该案件已经过诉讼时效,被告以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委托人除了提供的合同为原件,其余证据材料均为传真件,且字迹模糊不清,被告提出证据真实性抗辩,原告胜诉机会很小。经过张律师的细致调查取证,精心设计应变方案,最终帮助委托人胜诉。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地方保护,被执行人(某饮料公司)所在地法院百般刁难,困难重重,经过张律师与执行法院及被执行人的周旋,1个月内达成执行和解,一次性帮委托人收回105万元。      写给当事人的经验小贴士:巧用录音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是基本证据规则,提出主张一方面如果不能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但现实商业往来中,存在这样的情形:某供应商送货给客户,客户仓库人员在送货单上签名,没有收货单位盖章。后来客户欠供应商货款,供应商起诉客户,拿出了送货单,被告(客户)抗辩说送货单上签名的人不是他们单位的人,他们单位没收到这批货物,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供应商)去找签名的人做证,那几乎是不可能的,怎么办?我们可以用质量和录音效果较好的手机,拨通被告(客户)单位电话,将通话内容全程录音,通话内容一定要事前准备好,至少要体现被告单位名称,签名的人的姓名,是否是仓库部门的负责收货的人员?是否记得曾经签收过原告的货物等等。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类别,将录音制作成光盘或MP3提交法院以证明被告收到货物的事实,再配合其它关联证据,定能亡羊补牢。  公告:当事人,您好,如果您方便,最好电话咨询,这样能说清楚,实在不方便,您咨询问题,请给我的手机发个信息或通过QQ联系,我就知道有问题要回复,否则忙起来就没有时间来网站,把您的问题耽误了! 案例二:某车主雇佣司机开旅游大巴,该旅游大巴挂靠在广东省某知名旅行社名下,某日司机开车送旅客去惠州旅游,途中司机突发心脏病死亡,司机家属起诉车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11条承担无过错责任,全额赔偿损50万元.一审该车主聘请某律师,结果越秀区法院判决车主败诉,承担全额50万元赔偿责任.二审车主委托本律师上诉,经过本律师努力,二审改判车主承担公平责任,将一审赔偿金额从50万降低为10万元. 启示:理顺车主-司机-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寻找全国同类案例的判决结果影响二审法官十分重要. 案例三:诉前财产保全的重要性.本人在办理多起民事纠纷过程中,表面看来债务人没有财产,因而债权人(委托当事人)认为没有必要办理诉前财产保全,但经过本律师解释和建议,债权人最终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结果债务人均在开庭前主动提出调解方案并按约履行义务.从办理财产保全申请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到双方和解履行以及退还保证金全过程全部在1个月内完成,大大缩短了诉讼及执行程序,为客户争取了十分有利的时机. 启示:对于债权资料齐全,有胜诉把握且有能力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建议诉讼同时递交财产保全措施,能大大提高债权回收效率.
擅长领域
  • 交通事故
  • 婚姻家庭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卫华
  • 执业律所:
    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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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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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就路27号广州房产交易中心旁